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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砂子坳校区新建经济适用房购房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人佚名:日期:2016年05月23日 00:00浏览数:[


 

各购房户:

    经多次沟通、专题汇报,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现已同意为砂子坳校区新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反复研究,购房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政策办理:

1、所有购房户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新就业大学生购房户(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学校放宽至201161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可提可贷(纯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购房面积限制;其他购房户只能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即报即贷)需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州领导研究同意后方能办理(学校正在尽力争取)。

三、购房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如下资料:

1、工资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购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首次交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新就业大学生须同时提交毕业(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若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须同时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工资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按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由购房户本人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

五、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集中办理时间:201652427日。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新建经济适用房暂按2100/平方米计算)。

七、按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规定,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户不得退出所认购的经济适用房,若退出认购必须退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州金管发[2016] 7号文件(扫描件)



 

 

                            经济适用房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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